“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党中央提出的一个重要外交理念,目前已得到联合国和国际学界的广泛认可。但人们对这一理念的认识尚停留在一般的整体性层面,应该对其进行层次分析,以进一步增强其理念的系统性和可行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高层次是指整个人类的命运共同体。世界上各个种族和民族,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其内,没有例外。这一层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求国际社会各个成员都无一例外地遵守某些共同规则,不得基于自身利益破坏这些规则;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又要求建立全球统一的治理机构,以统一治理各种相关问题。很显然,这一理念上的命运共同体是最为理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它代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事业的最高发展目标,也符合人类共同利益要求。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第二个层次是指包括某些国家或地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例如“欧盟”、“非盟”、“阿盟”、“东盟”、“石油输出国组织”等等。这些共同体的存在反映了这些国家和地区人类的共同利益要求和命运诉求,因而是当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支持这一层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同其打好交道应是我国外交方针的主要方向之一。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第三个层次是相邻国家命运共同体。这一层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主要表现为睦邻友好,有时以友好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但并不一定具有特定组织形式。如中国与周边国家实际上是有命运共同体关系的,但是并没有特定的政治组织形式作保障。这是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基本形式,也是应当首先维护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形式。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而同第二层次人类命运共同体搞好关系,并最终为构建整个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努力。
目前人们所理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大都属于第一层次的命运共同体,即整个人类命运共同体。由于目前的世界还是一个充满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世界,有些矛盾还具有根本对抗的性质,因而这一目标在目前是很难实现的,只能成为我们在外交方面的努力方向和最终理想。因此,我们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努力应主要放在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命运的共同体之上,同时兼顾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命运共同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