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要求,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教育培训和人才专业化能力培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完善人才战略布局,坚持各方面人才一起抓,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了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任务要求、管理体制等。2019年,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明确了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2019年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和2020年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回头看”,明确要求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快研究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上述要求为制定《规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和重要依据。
执业药师是经过国家职业资格认定并注册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承担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技术工作,是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重要技术力量。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备条件和提升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目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存在继续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有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培训组织、考试考核等流于形式,执业药师难以真正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执业药师队伍素质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要求仍有差距。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建设,是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对提升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能力、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起草的过程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系统梳理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执业药师职责使命和行业特点,深入了解各地和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情况,组织开展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调研和问卷调查,委托相关高校开展了课题研究,走访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机构、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等,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继续教育内容方式和继续教育机构、学时管理、考核监督等内容进行了多次座谈,深入研究、反复讨论相关问题,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请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内执业药师代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他需要药学服务的单位代表,执业药师工作其他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代表等,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征集相关意见。同时,通过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反馈的意见建议主要涉及学时数量、折算标准、职责分工等方面。在逐条梳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6章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的制定依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强调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二章组织管理,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药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政策,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内容、方式和机构,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方式以及继续教育机构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教育方式包括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课题、发表学术论文、主持授课、参加评比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明确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对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教学设施、师资管理、禁止行为等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提升教育质量。
第四章学时管理,对学时管理、学时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明确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再实行学分计算。对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不同继续教育方式的学时折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取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明确了补学要求。同时,执业药师在参与援派工作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等,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章考核监督,分别对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监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职务聘任、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强调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持续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同时,明确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等未按要求开展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附则,对执业药师定义、参照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重申执业药师定义的目的是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适用对象为执业药师,并鼓励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执业人员参照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明确《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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